索引号 | 3212000004/2024-331042 | 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4-04-16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2024-04-23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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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现将《泰州市粉尘健康危害早发现专项行动(2024-2025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
泰州市粉尘健康危害早发现专项行动(2024-2025年)实施方案
为加强存在粉尘健康危害用人单位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现根据《江苏省粉尘健康危害早发现专项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泰州市“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工作方针,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摸清辖区内存在粉尘健康危害的工业企业,加强对危害严重行业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粉尘危害超标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做到粉尘健康危害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行动范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类别为严重的产生粉尘危害的工业企业,重点关注产生矽尘、石棉粉尘等职业病危害的在册职工10人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有条件的市(区)实现工业企业全覆盖。
(三)目标任务。通过本次专项行动,完成下列目标任务。
1. 到2024年12月底:
(1)摸清辖区内存在粉尘健康危害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底数,粉尘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
(2)对我委分发的粉尘企业名单和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但未申报企业名单,做到应核尽核,粉尘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
(3)职业病防治能力明显提升,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4)粉尘危害浓度岗位合格率、接触粉尘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明显提高。
2. 到2025年10月底,纳入存在粉尘健康危害早发现专项行动的企业:
(5)职业健康培训率、粉尘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和职业健康检查率均达到95%以上;
(6)经专项治理,粉尘危害浓度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企业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
(8)已申报但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应核尽核,接触粉尘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
(9)已申报企业年度更新申报率达到95%以上。
二、行动内容
(一)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督促指导纳入存在粉尘健康危害早发现专项行动的企业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接受培训,企业要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要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大纲》要求。各市(区)可以结合中小微企业帮扶、四类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等工作,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
(二)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督促指导纳入存在粉尘健康危害早发现专项行动的企业对存在粉尘健康危害的岗位进行辨识和管理,如实申报粉尘危害,并及时完成年度更新申报。
(三)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督促指导纳入存在粉尘健康危害早发现专项行动的企业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号)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四)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督促指导纳入存在粉尘健康危害早发现专项行动的企业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开展接触粉尘岗位劳动者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督促指导企业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结论,采取下列措施:
1. 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 对存在粉尘健康危害的且劳动者职业健康有相关异常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五)开展专项治理。各市(区)要将未开展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或存在粉尘危害超标岗位的企业纳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督促指导企业设置有效的粉尘危害工程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防护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指导治理后仍存在粉尘超标岗位的企业撰写自我评价报告,积极采取缩短工作时间、加强日常管理、规范配备个体防护用品等措施,切实降低劳动者粉尘危害接触水平。
三、步骤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4-5月)
各市(区)要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与同级工业信息、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部门沟通,实现企业基本信息共享;要对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梳理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信息、可能存在粉尘健康危害的工业企业信息;要将获取的企业信息与申报系统进行比对,排查纳入行动范围的企业名单,为精准开展粉尘健康危害早发现行动奠定基础;要重点关注未申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切实摸清底数,消除监管盲区。各市(区)要结合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申报提质扩面行动、中小微企业帮扶、危害因素监测和“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或计划,周密组织部署,强化培训发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委将在此阶段组织一期市(区)职业健康监管人员专题培训。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4年6月-2025年4月)
1. 开展自查。督促指导纳入粉尘健康危害早发现专项行动的企业对照《粉尘健康危害早发现专项行动自查评估表》(见附件1)开展自查工作。企业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全面排查本单位接触粉尘危害因素的岗位、健康风险隐患,于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自查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填写自查评估表并留存备查。
2. 开展整改。纳入存在粉尘健康危害早发现专项行动的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建立粉尘健康风险隐患问题台账和整改清单,逐项制定落实整治措施,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等管理工作。粉尘岗位浓度超标的企业要及时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设置有效粉尘危害工程防护设施,从源头控制粉尘健康危害,使作业岗位粉尘危害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各市(区)要加强对存在粉尘危害岗位超标工业企业的督促指导,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托管式、企业购买服务管家式、专业机构延伸服务式、企业联合委托式等模式,精准实施中小微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帮扶工作。加强对存在粉尘危害风险隐患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限期整改,实行闭环销号管理。
(三)评估总结阶段(2025年5-10月)
各市(区)要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对照《粉尘健康危害早发现专项行动自查评估表》,对辖区内存在粉尘健康危害的工业企业开展督查评估,评估结果填入自查评估表,自查评估表由企业留存备查。纳入专项行动企业不足100家的市(区),评估率须达到100%;100家及以上的市(区),抽查评估企业数量不得少于100家。我委将结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申报提质扩面行动、“双随机、一公开”等重点工作,组织同级疾控机构、监督机构,加强对市(区)专项行动的督促指导,并对全市范围内不少于100家的企业开展市级抽查评估。
各市(区)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客观评价粉尘健康危害早发现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并于2025年9月20日前将粉尘健康危害早发现行动总结报告、《粉尘健康危害早发现专项行动市(区)相关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和《粉尘健康危害早发现专项行动市(区)评估企业名单》(见附件3)报送我委疾病预防控制处(职业健康处)。总结报告应包括粉尘健康危害早发现专项行动工作组织开展情况、经验做法、评估结果、取得成效等。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狠抓落实。各市(区)要高度重视粉尘危害早发现专项行动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优化实施方案计划,明确疾控、监督机构责任分工,绘制序时进度表,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强力推进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委将按季度调度各市(区)专项行动工作进展。
(二)强化联动,合力推进。各市(区)要在为乡镇(街道)减负的基础上,整合疾控机构、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协管队伍以及第三方机构力量,建立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督促指导帮助企业开展粉尘健康危害早发现专项行动,进一步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三)强化治理,统筹推进。各市(区)要结合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申报提质扩面、危害因素监测、中小微企业帮扶等工作,发现并指导存在粉尘健康危害岗位超标的企业开展专项治理,督促企业落实粉尘危害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为劳动者规范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佩戴,有效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各市(区)要合理安排评估抽查时间,可以整改完成一批评估一批,确保按时完成专项行动目标任务。
(四)强化监管,形成闭环。各市(区)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结合职业健康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督促指导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定期检测及职业健康检查等主体责任,拒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粉尘健康危害早发现专项行动企业自查评估表、统计表、企业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