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00004/2026-331186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6-07-21 |
| 文号 | 时效 |
《泰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2026-07-21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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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泰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6月20日印发并向社会公布,自2024年7月2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有力提升了我市医疗服务综合监管水平,提升了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和自律意识,规范了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保障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办法》试行至今,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22〕158号)相关要求,二年有效期即将届满;我委组织了对《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前的《办法》共4章25条。简化成现《办法》16条。涵盖了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医务人员及其不良执业行为的概念、记分工作的实施主体和监管主体。阐述了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记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主体责任;记分周期;对累计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医务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等。
将记分分值列入附件,列出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7大类98种情形,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分(3种)、2分(19种)、3分(15种)、4分(12种)、6分(17种)、8分(11种)、12分(21种)。
与原《办法》相比,修订稿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增加了互联网诊疗、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相关记分条款;二是将记分周期调整为三年(与医师考核周期保持一致),将记分分值情形调整为附件;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内容对《办法》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三、特别说明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老《办法》于2026年7月21日届满失效,为保障工作延续,不发生工作断档,将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作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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