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04/2026-331186 分类 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6-07-21
文号 时效
《泰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2026-07-21 09:12
  • 浏览次数:

一、修订背景

泰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620日印发并向社会公布,自202472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有力提升我市医疗服务综合监管水平,提升了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自律意识规范了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保障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办法》试行至今,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22158号)相关要求年有效期即将届满我委组织了对《办法》修订工作。

二、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办法》共425条。简化成现《办法》16。涵盖了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医务人员及其不良执业行为的概念、记分工作的实施主体和监管主体。阐述了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记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主体责任;记分周期对累计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医务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

记分分值列入附件,列出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7大类98种情形,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分(3种)、2分(19种)、3分(15种)、4分(12种)、6分(17种)、8分(11种)、12分(21种)。

与原《办法》相比,修订稿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增加了互联网诊疗、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相关记分条款;二是将记分周期调整为三年(与医师考核周期保持一致),记分分值情形调整为附件;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内容对《办法》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三、特别说明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老《办法》于2026721届满失效,为保障工作延续,不发生工作断档,将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作特别说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