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04/2026-331074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6-07-21
文号 泰卫规〔2026〕1号 时效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泰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2026-07-21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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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各委属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行为,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重新修订了《泰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721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泰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  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在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开展执业活动的医、护、药、技等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操作规范、职业道德、医疗行风建设规范等的行为。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具体实施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发生地为管辖原则,发现非本辖区登记注册机构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由卫生监督机构予以记分并报送其登记注册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管理,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包括注册和备案)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应当与其年度考核、职务(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及医师定期考核等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本机构医务人员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记分线索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通过泰州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系统直接上报记分线索。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学会、医师协会、质控中心、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等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卫生监督机构查实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泰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该医务人员,同时抄送发生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主要执业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泰州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系统。

  医务人员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对异议申请做出处理。经核实记分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

  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或在多点执业机构存在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十条  医务人员涉嫌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行为的,由不良执业行为发生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专业认定,认定意见作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三年,以本办法实施日起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清零,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

卫生监督机构以查实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时间作为记分日期。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被记分后通过培训并考核的形式消除记分,医务人员所在主执业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累计已满4分未达到8分的,所在主执业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警示谈话,加强相关知识学习培训;

(二)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累计记分达到8分不满12分的,所在主执业机构应当对其离岗培训12个月,并报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所在主执业机构应当对其离岗培训36个月,并报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不良行为记分累计记分达到8分及以上的医务人员,培训期满后,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对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其执业,本周期内已累计记分清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纪律处理、处分,或者只处罚、纪律处理、处分不记分。

第十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未按规定进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或者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  本办法由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67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720日。《泰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泰卫规〔2024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附件:1.泰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2.泰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3.泰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更正通知书

4.泰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告知书(人员)

5.泰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告知书(机构)

6.送达回执

 

 

 


 

附件1

 

泰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一、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分为1分、2分、3分、4分、6分、8分、12分七个档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佩戴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上岗工作的;

(二)护士未及时执行医嘱,未造成后果的;

(三)未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进行发药的未造成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按规定取得特殊岗位培训合格证明擅自上岗的;

(二)未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不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未造成后果的;

不按规定进行门诊、手术、检查、检验等信息登记的;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未造成后果的;

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

未按规定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医疗事故、重大医疗纠纷、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假药或者劣药、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食源性疾病的,或者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管理的;

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

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 证明文件的;

十一未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和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未造成后果的;

十二在执行医嘱过程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本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或限于设备、技术条件不能开展相关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告知病人转诊的;

(十在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

(十诊疗活动中未按照分级分类管理使用医用耗材,未造成后果的;

(十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事项不充分的;

(十填写的病历资料不符合病历书写管理相关规定的;

十八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相关信息不规范或不完整的;

十九)未按规定告知死者近亲属尸检相关规定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在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质量评价中,病历存在重大瑕疵,被评判为丙级病历的相关责任人员;

(二)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或者开具空白处方的,或使用处方开具食品、保健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的;

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越级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擅自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 药品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未按照注册(备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执业助理医师违规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

)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

诊疗活动中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的;

(十)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食源性疾病,未造成后果的;

(十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医师、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不具备相应条件的;

(十对个人印鉴、工号、账号等医疗身份标识未做到专人专用,或冒用、盗用他人印鉴、工号、账号等身份标识的;

(十违反规定参与医用耗材采购销售,未造成后果的;

(十违反医疗质量安全、医疗机构感染控制等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未造成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后果的;

(十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格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二)参与号贩子有关违法活动的;

(三)在媒介宣传不实医疗及相关信息或者存在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的;

(四)未按手术分级管理规定开展手术的;

(五)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擅自开展会诊活动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的;

(七)利用患者的处方、记账单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 治疗的;

(八)互联网诊疗中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的;

(九)未经电子实名认证或未满3年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

在医疗科研活动中,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

(十除紧急情况外,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同意,或者未按规定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事项的;

(十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不填写病历资料的;

(二)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

发现传染病暴发疫情、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暴发,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的;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处理职责的;

(五)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

私自储存、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带至其他场所使用的;

未经监护人同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手术等操作的;

违法违规与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生物技术等机构合作开展临床研究、执业活动的;

除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且经患者同意等情形外,违规转介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的;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未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十二在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诊所中为他人提供医疗服务的;

(十三)未按规定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或临床转化应用;

(十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健康、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十违反医疗质量安全、医疗机构感染控制等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后果的;

(十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同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8分:

(一)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虚假检测和诊断报告的;

(二)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使用假劣、过期、失效或者违禁药品、未经批准药品的;

在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

开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停止、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技术、项目等的;

在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存在虚假治疗、医疗欺诈、诱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或存在其他诱导消费行为的;

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或者药品、医疗器械推销,造成后果的;

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开展诊疗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医用耗材或者参与医用耗材采购销售,造成后果的;

(十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同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同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除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义诊等情形外,违规在非医疗机构为他人提供医疗服务的;

违法违规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有关活动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参与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参与组织买卖医疗废物的;

(四)参与组织贩卖人体配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五)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六)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

(七)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

(八)未取得书面知情同意,违法违规对患者进行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

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员执业(资格)证件(照)的;

严重违反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服务态度、行为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 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诊疗规范术中加价、虚构不存在手术加收患者费用的;

(十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四)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或参与销售医用耗材,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医疗质量安全、医疗机构感染控制等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

十八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拒绝向执法监督检查机关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十九)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二十)开展禁止开展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或者将禁止开展临床研究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二十一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者主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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