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诊所使用过期消毒剂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2026-01-08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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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4年5月17日下午,某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诊所进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诊所治疗室操作台上有2瓶使用中的含氯泡腾片,有效期至2024年5月3日,现已过期失效。

经调查询问,该诊所管理人员承认于2024年5月4日至5月17日,使用有效期至2024年5月3日的含氯消毒片用于诊所地面、物表的消毒。

该诊所使用过期消毒剂的行为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5.2.2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结合《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某市卫生健康委对该诊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7月1日,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法条链接】

一、《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

5.2 消毒产品使用管理。

5.2.2 含氯消毒液、过氧化氢消毒液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现配现用;过氧乙酸、二氧化氯等二元、多元包装的消毒液活化后应立即使用。采用化学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材,使用前应用无菌水(高水平消毒的内镜可使用经过滤的生活饮用水)充分冲洗以去除残留。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不应采用甲醛自然熏蒸方法消毒医疗器材。不应采用戊二醛熏蒸方法消毒、灭菌管腔类医疗器材。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消毒管理违法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合规。通过案件查办,规范医疗机构消毒管理工作,推动诊所健康发展。

一、法规标准适用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根据该条例,《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在适用范围中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诊所。本案中,办案机关认定该诊所使用过期消毒剂的行为违反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的规定,标准适用准确。

二、处罚教育并行。卫生健康部门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贯和服务指导,使其认识到不遵守法规标准的危害和后果。现场发现问题后,该诊所积极改正,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形成闭环管理。因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依据《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经合议对当事人给予中低档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增强行业自律意识。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由于规模小、人手少、法治意识不够强等原因,管理能力水平与大中型医疗机构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差距。小型医疗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法治意识,提升行业自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医疗卫生法规标准,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二、加大法制宣贯力度。卫健部门要加大对消毒管理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宣传力度,增强小型医疗机构的消毒管理水平,提升医疗服务水准,推动小型医疗机构的消毒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精细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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