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中医诊所未经备案更改主要负责人案
  •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2025-10-11 14:15
  • 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2024年3月6日,某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查见该单位北侧墙壁挂有中医诊所备案证,名称:某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吴某,查见医师姚某在该诊所中医科内,现场未查见吴某在岗;在该诊所查见3月5日、3月6日患者的处方笺,医师签名均为姚某。3月12日,某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见姚某在该诊所中医科内,未查见吴某在岗。

经调查确认,该中医诊所备案登记的主要负责人吴某已从该诊所离职,现在的主要负责人为医师姚某,姚某的执业地点为外地某中医门诊部。该中医诊所自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3月12日存在未经备案更改主要负责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医师姚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该中医诊所未经备案擅自更改主要负责人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结合《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3月19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向该中医诊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其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2024年3月28日,某区卫生健康委依法对该诊所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8月2日,当事人缴纳了罚款,但未缴纳加处罚款。10月9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向该单位电子送达《催告书》,该单位于10月21日履行了加处罚款,本案结案。

 

【法条链接】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中医诊所未经备案更改主要负责人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合规。通过案件查办,规范中医诊所执业活动,推动中医诊所健康发展。

一、证据收集完整全面。

执法人员在医师姚某为患者高某检查诊治时,当场调取患者高某的门诊病历及处方笺,同时调取姚某为其余患者开具的处方笺,通过询问调查确定了该中医诊所仅有1名医师姚某为患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后期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及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查清原主要负责人吴某已离职、现主要负责人为姚某的客观事实。并对询问、检查、取证等执法过程予以全过程记录,锁定了中医诊所的违法行为,形成全面完整的证据锁链。

二、法律适用准确适当。《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本办法所指的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本案中的当事人持有中医诊所备案证,诊疗范围为中医科,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所以其不适用《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相比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本案适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更为准确恰当。

 

【案件启示】

一、强化行业自律意识。诊疗活动中,中、西医诊所的主要负责人变动、诊疗科目变化、布局改变等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法治意识不强,不少诊所未能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而被处罚。因此,备案诊所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等应当进一步加强法治意识,提升行业自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二、加大法制宣贯力度,卫健部门应当加大“谁执法谁普法”宣传力度,可以采用“以案释法”“上门送法”“培训讲法”等多种形式,着力提升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和合法权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