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2024-04-02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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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3年9月1日,某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母婴用品店经营的某品牌抑菌粉,其最小销售包装的标签未标注有效成份的含量,不符合GB38598-2020《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的规定。
该母婴用品店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结合某区卫健委制定的《××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拟对该机构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某区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9月12日向该母婴用品店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该区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9月23日,向该母婴用品店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法条链接】
一、《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GB38598-2020《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
第7条 卫生用品要求规定:“7.1 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抗(抑)菌制剂还应标注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范围;”
【案件评析】
一、证据确凿充分。卫生监督员现场监督检查查见该母婴用品店货架上正在销售该抗抑菌产品,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未标注有效成分的含量;商店收银台电脑显示有该抗抑菌产品的顾客购买记录;母婴保健店提供了该产品的采购收货单、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索证资料,并对执法人员的检查与调查情况予以确认;并有现场检查照片与现场视频为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二、适用法律准确。《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的抗抑菌产品属于消毒产品,当事人销售未标注有效成分含量的抗(抑)菌制剂的行为,违反了GB38598-2020《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依照GB38598-2020《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与《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某区卫生健康委对该母婴保健店给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
三、裁量合理适度。该母婴用品店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某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第二款“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中涉及罚款的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高档(70%≤权重≤100%)、中档(30%≤ 权重<70%)、低档(0<权重<30%)三个层次。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的罚款首先在低档或者中档范围内实施处罚”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理适度。
【案件启示】
加大对抗抑菌产品的普法宣传。由于专业知识欠缺或不足,很多抗抑菌产品经营者不了解相关规定要求,正如本案中的某母婴用品店。抗抑菌产品属于消毒产品,应当遵守消毒产品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监督机构要加大对抗抑菌产品的普法宣传,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也要加强消毒产品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做好抗抑菌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验收,防止不符合要求的抗抑菌产品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