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2024-10-09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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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3年7月31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对辖区内某医院的污水进行抽样检测。8月14日接到检测报告,医院污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数不符合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该医院产生的污水中粪大肠菌群不符合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处罚。结合该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拟对该医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9月18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向该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该医院未提出陈述申辩。9月27日,某区卫生健康委依法向该医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及时缴纳罚款,并提供后续整改后对污水检测合格报告,案件予以结案。
【法条链接】
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二、GB 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 污水排放要求。
【案件评析】
本案来源于某区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院感防控卫生监督抽检专项。对医疗机构开展医院污水抽查,有利于提高医疗机构对医院污水管理的重视程度,督促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医院污水的消毒和排放。
一、程序合法规范。收到该医院检测报告并发现医院污水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某区卫生健康委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的规定,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并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使得处罚更加规范,符合法定程序。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该医院在接收到检测结果后立即分析查找原因、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整改后的检测合格报告。结合某区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该医院给予低档处罚,自由裁量适当,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与教育改正相结合原则。
三、适用法律准确适当。本案中该医院存在污水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GB 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规标准的规定,某区卫生健康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适当。
【案件启示】
医院污水来源及成分复杂,可能含有多种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等,如果未经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存在一定的流行病学风险。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污水管理,规范开展污水质量监测,监测结果不合格的,要及时查找原因、落实整改,确保医院污水排放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