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2024-07-02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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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3年8月16日,某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某游泳健身有限公司游泳池水质抽样检测,采集游泳池水3份,浸脚消毒池水2份。8月31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游泳场所成人池深水区、浅水区和儿童池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指标不合格,不符合GB 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之要求。8月31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向该单位送达检测报告,告知检验结果,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某区卫生健康委随即对该游泳场所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为受理立案,并展开进一步调查。经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询问调查,该游泳场馆开放期间因投药量较少,导致成人池、儿童池的水质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该游泳健身有限公司开放期间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某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未提出异议,于9月27日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法条链接】
一、《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游泳场所开放期间应当池水清澈、无漂浮物,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至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游泳场所开放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二、GB 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4.4.1 人工游泳池水。《表4 人工游泳池水质指标卫生要求》规定,尿素≤3.5 mg/L,菌落总数≤ 200 CFU/mL,大肠菌群(CFU/100mL)不得检出。
【案件评析】
该案来源于游泳场所的专项卫生监督检查,案情相对简单明了。总体来看,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行政处罚裁量得当,程序合法。
一、法律适用准确。游泳场所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水质是否合格更是游泳人群关心的焦点。因此,每年入夏以来,卫生健康部门均对游泳场所开展专项检查,对游泳池水质检测不合格单位予以查处,以督促游泳场所经营者加强管理、落实制度、保障水质卫生。为弥补现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立法不足,我市于2018年制定并颁布《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办案人员依据《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游泳场馆水质不合格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
二、证据收集全面。关于主体认定,该游泳场所提供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其主体资格足以认定。关于违法行为认定,有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结果告知书、游泳池水质检测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同步检查及询问视频资料等。办案人员全面完整搜集证据、并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其违法行为足以认定。
三、自由裁量合理。该游泳场所共有成人池与儿童池两个泳池,本次抽检两个泳池水质均不合格。为保障夏季游泳卫生,护佑群众健康权益,依照《某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中涉及罚款的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高档(70%≤权重≤100%)、中档(30%≤权重<70%)、低档(0<权重<30%)三个层次。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的罚款首先在低档或者中档范围内实施处罚”的规定,经合议决定对该游泳场所给予中档处罚,自由裁量恰当合理。
【案件启示】
游泳场所水质卫生关系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保证游泳池水质卫生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是游泳场所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违法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夏季来临,游泳场馆要切实加强卫生安全管理,规范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工作,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泳池水质安全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