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泰州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决定网站公示(8.15)
  •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2024-08-15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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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无锡安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2024018

对江苏科睿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时,未按标准规范对烘箱车间进行高温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警告,罚

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8.9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

江苏苏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24019

2023年9月对江苏科睿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编号:SHXZW23043号)未按标准规范在夏季最热月对高温岗位进行检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警告,罚

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8.9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

泰州水之蓝桑拿设备有限公司

2024020

经营的消毒产品“西伯氯霸三氯异氰尿酸2克片剂”无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要求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08.13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

兴化楚水医院

2024021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8.15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

类型

处罚依据

执法决定

不予处罚

依据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不予处罚机关

1

江苏科睿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泰卫不罚[2024]004号

未按规定在蚀刻车间张贴噪声、氟化氢、盐酸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及高毒物品告知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七)项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024.8.13

泰州市

卫生健康委员会

2

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海慈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泰卫不罚[2024]005号

未按规定在普药3号车间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设置醒目的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024.8.15

泰州市

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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