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2023-07-06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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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2年2月18日,某市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顾某利用周末在家中无证行医。2月20日,执法人员前往顾某家中进行监督检查,查见门诊登记本一本,大量一次性使用采血针、一次性无菌针灸针,一次性使用埋线针及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等药品和医疗器械。现场查见身穿白大褂的工作人员一名,即顾某;一名女性患者做完诊疗正从诊疗床上起身。顾某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未能提供其行医资格证件。现场未查见该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月25日,顾某来到卫生监督机构接受调查。顾某提供了本人的《医师执业证书》,称其《医师资格证书》已经遗失,提供了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经调查,该非法行医点于2021年1月份擅自执业。经比对门诊登记本记录,并询问9名曾在该非法行医点接受过诊疗的患者,最终查实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375元。
顾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该市自由量裁权制度,对顾某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2375元、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6187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0日,某市卫健委向顾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顾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2022年4月27日,向顾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10月26日,当事人分期缴纳了全部罚款,本案结案。
【法条链接】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件评析】
一、群众监督举报,提供关键线索。
本案来自于群众的投诉举报。某市辖区内乡镇数量众多,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也多,卫生监督员人手有限,执法力量不足。并且非法行医隐蔽性强,流动性大,复杂性高,使得违法行为的发现难度增大,现场取证困难。该市卫健委建立了有效的举报机制。群众通过拨打“12345”等热线电话,积极提供非法行医线索,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抓住问题本质,正确运用法律条款。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2022年5月1日,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案当事人顾某有《医师执业证书》,不属于非医师行医。该非法行医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件启示】
一、坚持群众监督路线。某市地域范围广,乡镇数量多。通过发动群众力量提供非法行医线索,可以有效缓解人手不足的矛盾,更能深层次推进非法行医巡查工作,遏制和减少违法行为。
二、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一是加大非法行医危害的宣传,让群众正确认识非法行医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主动成为我们的信息员。二是加强健康教育和普法教育,提高居民对非法行医的鉴别能力,改变居民就医习惯,引导其到合法医疗机构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