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04/2026-331077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6-10-28
文号 时效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工作的意见
  •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2026-10-28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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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培训,落实岗位职责,进一步提升规范管理医疗废物的能力;要按照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严格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设施)管理,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处置或采用其他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置。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等小规模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集中送至上级或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理。医疗废物转运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转运、处置等行为,及时在医疗废物监管平台填报医疗废物产生、贮存、处置等信息。

二、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分担机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服务成本,由医疗卫生机构与同级财政分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含转运费,下同)按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重量乘以发改部门核定的价格计收。市(区)级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含辖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原则上由市(区)财政承担,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付比例;市级公共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政府办二三级医疗机构(含参照二级医院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实际支付处置费用的50%给予补助,其余50%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费用自行承担。

三、加大工作保障和监管力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管力度,压实压牢医疗机构管理主体责任,督促与委托处置单位签订协议,并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全程和政府办医疗机构处置费用审核严格把关,消除监管盲区;对疏于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辖区内连续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责令限期改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工作协同,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的制定完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财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处置经费财政分担部分予以保障。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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