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00004/2026-331075 | 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6-10-08 |
| 文号 | 泰卫健发〔2026〕32号 | 时效 |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2026-10-08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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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委各直属单位:
根据《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对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泰卫防〔2014〕60号)
2.《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涉企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泰卫健办〔2021〕43号)
3.《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泰州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通知》(泰卫规〔2023〕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0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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