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04/2024-331044 | 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4-04-28 |
文号 | 泰卫健办〔2024〕11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2024-04-30 10:33
- 浏览次数:
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通知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2024年泰州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2024年泰州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24年江苏省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苏卫办监督〔2024〕2号),以及市市场监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基本监管手段,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充分科学利用现有执法资源,深化监管创新,提升监督执法效能。
二、工作任务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
(二)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抽查、记录和公布工作。
(三)全面完成对辖区内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摸底、建档工作,排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排查辖区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及其录入被监督单位信息卡情况,完成卫生监督档案补充完善工作。检查辖区完善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情况,推动及时公布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省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到的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同级监督机构合并的,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可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负责。
(五)消毒产品省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与消毒产品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到的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可疑消毒产品时,及时采样送检,加大抽样检测力度,防范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发现添加违禁物质行为,应当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查处;发现非本辖区问题产品,要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疾控主管部门,加大市际、市(区)际间联合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六)强化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
(七)推进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控烟行动,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控烟工作的监督,包括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持续巩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成果。
(八)对2023年江苏省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
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5,12—16,21—25。
三、时间安排
(一)2024年4-5月,市卫生监督所制定全市随机监督抽查规则,统筹安排全市抽查任务,下达抽取的2024年市及各市(区)省随机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
(二)2024年5-11月,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
(三)2024年6月10日前,各市(区)将饮用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医疗卫生机构控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市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职业健康、放射卫生、医疗卫生、医疗卫生机构控烟联系人。
(四)2024年8月26日前,各地完成游泳场所的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
(五)2024年11月10日前,各市(区)将饮用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机构控烟、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和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全年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市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职业健康、放射卫生、医疗卫生机构控烟、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和医疗卫生联系人。
(六)2024年11月25日前,各地完成年度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
(七)2024年12月1日前,各市(区)完成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综合科,市卫生监督所12月5日前完成全市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并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及时更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如合并底档信息、清理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补充完善各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补充录入检查对象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信息等。各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卫生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二)抽取与下达任务清单
2024年我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包括国抽和省抽部分,其中国抽任务将由国家统一抽取、匹配检查人员,并通过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下达任务清单;省抽任务根据今年省随机抽查工作要求,由我市结合本地实际和医疗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差异化监管要求自行抽取,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医疗卫生等专业满足总体抽查比例达20%的要求。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根据全市职业病防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职业病等实际情况,在不低于省方案中分配我市任务总量的基础上,确定市及各市(区)监督机构抽查数量和对象(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分类为丙级的用人单位须加大抽查比例);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保障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应当由各市(区)疾控机构承担,其中市本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检测由市疾控中心承担,疾控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协调上级疾控中心协助开展,或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行使乡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区),要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完成好辖区内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接,积极完成医疗美容行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互联网医院等跨部门联合任务,同时配合好其他部门发起的歌舞娱乐场所、游泳场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等跨部门联合任务的完成。
(三)认真组织开展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组织实施。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二是强化工作规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等要求,严格按照《泰州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开展检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三是强化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四是强化随机监督抽查结果运用,将其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与信用评价、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相衔接。
各地要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同时做好专项检查任务与随机监督检查任务有机整合,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检查事项,避免对同一检查对象多次检查,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四)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在抽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辖区或其他部门职责的突出问题,要及时通报情况并移交线索,加大综合监管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五)及时公开和上报抽查结果
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要求,通过卫生监督综合管理系统填报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目前尚不能通过监督信息报告卡上报的数据信息(附件6—10,17—20,26),需以填报汇总表方式上报至相关专业联系人。所有任务完成情况以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
市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对全市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
市卫生健康委 陈 娟 86393202
市卫生监督所 陈 哲 86393186(综合业务)
杨静涵 86393198(学校)
叶 俊 86393187(公共场所)
骆文惠 86393187 (医疗卫生机构控烟)
鞠炅烘 86393050(生活饮用水)
孙 磊 86393198(涉水产品)
林冠成 86393198(餐消)
李士成 86393197 (放射)
姜亮亮 86393197(职业用人单位)
郭小绩 86393197(职业健康)
郑婷婷 86393050(传染病防治)
林冠成 86393198(消毒产品)
杨昌文 86393196(医疗)
邓 璐 86393196(血液安全)
沈 玮 86393196(母婴保健)
《2024年泰州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