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58/2023-26996 | 分类 | 部门文件 卫计、妇女儿童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3-04-14 |
文号 | 泰卫健发〔2023〕20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04-14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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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近年来,现制现售饮用水在住宅小区逐渐兴起,为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告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管联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各市(区)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加强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中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检查,核查产品名称、 型号和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设备原水等,抽检出水水质,发现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经营单位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污染,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无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宣传行为、价格收费的检查力度,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检查工作纳入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检计划并按要求执行,保障水质抽检的覆盖率和频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宣传、价格收费违法等行为。
住建部门要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设置监管,对经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进入小区的经营者应督促签订相关协议,确保进入小区的经营者营业执照、卫生许可等准入材料齐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设置位置合理,相关收益纳入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督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水机安装地点周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公示、水质检测等情况的巡查,确保达到卫生要求。
商务部门要建设运行泰州市商业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指导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实施预付卡备案,规范预付发卡行为,指导协助处置预付卡纠纷。
二、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信息共享。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主体信息、住宅小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设施新建、拆除情况、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信息等,及时互通、共享。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及时通报或移送相关部门,形成闭环管理。
(二)加强联合检查。各部门要强化监管联动,积极开展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与市场监管部门要将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纳入部门或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常态化监管。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多部门执法协作机制的长效化,针对不规范经营行为,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切实维护现制现售饮用水市场秩序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联动宣传。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卫生、诚信依法经营等知识宣传,普及健康饮水和正确选择使用涉水产品等知识,增强社会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引导群众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饮用水安全问题,增强全民卫生安全意识,为加强住宅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属地为主、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职责,强化部门协调沟通,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不断健全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二)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在日常监管时要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的政策宣传和引导,督促其自觉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在每台水机周边主动公示营业执照、设备管理员联系方式、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批件、设备清洗消毒维护记录及水质自检等情况。
(三)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要拓宽投诉举报渠道,运用 12345 等便民服务平台和公开投诉举报热线,接受群众监督,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要按职责依法依规及时核查处理。同意设置售水机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有义务督促售水机经营者对售水机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