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58/2021-16502 | 分类 | 部门文件 卫计、妇女儿童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1-04-07 |
文号 | 泰卫健发〔2021〕22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卫健委
- 发布日期:2021-04-07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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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泰州市公安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泰州市商务局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7日
泰州市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推动医疗机构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安全处置,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政〔2020〕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强化医疗机构内废弃物分类管理
1.加强源头分类管理。医疗机构废弃物分为医疗废物、生活垃圾、输液瓶(袋)。各医疗机构要制定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流程图,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体系。要加强废弃物暂存设施设备建设,医疗废物、生活垃圾、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暂存点应分开设置或进行物理隔断。要推进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技术手段,实现医疗废物全程跟踪管理。2022年底前,各市(区)均应建成医疗废物监管信息化系统,实现辖区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全覆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全面建立可溯源追踪的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2.夯实主体责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废弃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组织的指导、培训和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情况纳入公立医院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医疗机构废弃物得到合法、规范和有效处置。(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管理
1.提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各地要指导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通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更新设施设备,优化处置流程,提升现有处置能力,满足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各地要根据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区域性收集、中转或处置医疗废物设施,2022年6月底前,每个市(区)应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不具备上门收取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交由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点,在规定时间内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确保医疗废物贮存时间不超过2天。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点可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或集中处置单位建设及管理。为满足平时和应急需求,各地要适度超前谋划、设计、建设应急备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进一步明确处置要求。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含实验室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等。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以及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应按规定贮存,不得露天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做好交接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医疗废物运输单位要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运输单位应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市交通运输局、市城投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生活垃圾管理
医疗机构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培训,严格按照《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36)等文件要求,将非传染病患者或家属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医疗机构职工非医疗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餐厨废弃物、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四类进行收集,与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等区别管理。要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畅通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的回收处理渠道,做好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的接收、运输和处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输液瓶(袋)的管理
在传染病区使用,或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按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的输液瓶(袋)按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按相关规定处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要集中交由具备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处置。医疗机构应从省公布的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名录中自主选择企业对接,并签订回收协议(合同)。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实现“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商务部门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工信部门加强对列入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输液瓶(袋)综合利用企业指导和监管。(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
1.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收集和暂存医疗机构废弃物;未将医疗机构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或回收利用;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地区的医疗机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盛装医疗废物;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非法倒卖、处置医疗废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等行为。(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厅配合)
2.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许可证;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及时收运医疗废物;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的转运和处置不符合要求;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非法倒卖、处置医疗废物等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投集团配合)
3.整治其他单位和个人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倒卖、回收利用和处置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及时清运、处理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用于原用途,制造餐饮容器以及儿童用品等;医疗机构外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脱离闭环管理等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按职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1.建立协同机制。强化各地、各部门间信息交流和工作协同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医疗机构要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进行共享联动,确保废弃物得到及时处置。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生态环境、税务部门通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或自行处置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城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共享具备资质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并及时向卫生健康、税务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废弃物监督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支持。(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参与)
2.落实处置政策。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可采取按床位和按重量相结合的计费方式。将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所得列入合规收入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平台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引导全社会增强对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正确认知,重点引导其对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价值和安全性的科学认识。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在职员工、在院患者及家属的宣传引导,普及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投放知识。要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的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加大对涉医疗机构废弃物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形成对不法分子和机构的震慑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分工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参与)
4.开展总结评估。各相关牵头部门要于2021年底前组织对各牵头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2022年底前完成全面评估。各相关部门将评估结果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对任务未完成、职责不履行的地方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