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超市经营的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案
  •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2025-03-31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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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4年4月28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在对某百货超市监督检查中发现,超市货架上摆放有陈列待售的过期消毒产品3包,产品上贴有销售标签,标注售价“15元”。通过收银机扫描该过期消毒产品,产品名称、规格、价格等均与其一致,确认该过期消毒产品处于正常销售。检查超市收银系统,显示已销售该过期消毒产品2包。调查获悉,该超市此前曾因经营有效期过期的消毒产品被给予行政处罚。

最终调查确认,该超市经营有效期过期的消毒产品。依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某区卫生健康委对该超市经营的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违法行为给予中档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该超市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法条链接】

一、《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一)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二)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三)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

(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的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

(五)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

……”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超市销售过期消毒产品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对于当前消毒产品之卫生用品的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和借鉴意义。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有在售过期消毒产品,产品的限用日期清楚,贴有价格标签,有现场照片、视频记录为证,事实清楚。现场通过收银机扫描该产品显示名称、规格、零售价与标签一致,相互印证,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过期消毒产品的违法事实。并且通过对经营者孔某某、其妻李某某的询问,确定该超市经营超过有效期限消毒产品的违法事实。本案采集并制作了相关《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确认单等10余份证据材料,并进行全过程执法记录,紧紧锁定违法事实。案情虽然比较简单,但证明其当事人销售过期消毒产品的证据充分确凿,证据链完整且相互印证。

二、宽严相济,裁量合理。该超市此前曾因经营的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被处罚过,两年内又因同样的案由再次被查处,说明当事人对消毒产品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销售过期消毒产品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给予中档低限处罚,体现了执法温度和人文关怀。

三、释法普法,闭环管理。卫生监督员为当事人提供普法宣传和释法服务,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相对人改正,并指导其规范遵守执行消毒产品经营有关规定。该超市迅速下架过期消毒产品,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缴纳罚款金额,形成闭环管理。

 

【案件启示】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应当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和合规意识,加强消毒产品进销存管理,定期检查在售消毒产品的有效期限,杜绝销售过期消毒产品,确保所售消毒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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