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04/2024-331045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4-06-13
文号 泰卫健办〔2024〕13号 时效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泰州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2024-06-14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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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

为规范全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重点专科的带动与引领作用,全面提升临床诊疗技术水平和专科服务能力,更好满足居民健康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泰州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范围

泰州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以下简称“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是指经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确认,具有医疗服务能力强、医疗质量高、人才梯队合理、技术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规范等优势,医疗技术和临床服务能力达到市内同一专业领先水平的专科。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作为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主要从全市二三级医院(含妇幼保健机构)中申报、评审、确认和管理;专科名称原则上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二级诊疗科目设定。

二、规范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组织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全面负责市域范围内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各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所辖医疗机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申报、管理工作。相关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专科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市卫生健康委建立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专家成员应当受聘于二三级医疗机构,公道正直,取得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胜任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评审工作。

三、加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审核

(一)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有独立病区,病床数≥30张(国家或省专科建设管理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的,最低床位数从其规定),病床使用率90%左右;

2.医疗机构能独立并常规开展三级医院医疗技术水平标准中本专业一般专科和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及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市内先进行列;

3.医疗机构具有开展与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临床研究能力;

4.医疗机构学科带头人在市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

5.医疗机构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

6.医疗机构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二)截至申报当年,医疗机构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科不得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

1.医疗机构发生经鉴定为一级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医疗事故的; 

2.医疗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医疗机构发生严重违纪违法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积极参与医疗质控、对口支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指令性任务,或相关工作未达要求的;

5.医疗机构不如实、按时报送专科年度监测评价数据的。

申报专科应恪守诚信原则,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已经确认的,撤销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或者建设单位;情节严重的,下一评审周期不得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市(区)卫生健康委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专科进行初审,择优推荐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直医疗机构直接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四、优化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采用材料审核、临床客观数据评价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价后出具评审意见。临床客观数据指标以全市医疗机构同一专科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现场检查以组织专家对专科基本条件、人才队伍、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医疗质量、科研与教学、专科辐射能力及专科管理等进行现场核查评价方式进行。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未达到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标准,但专科发展潜力较好,经重点扶持和建设后能达到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水平的,可列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推荐名单。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及建设单位推荐名单应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确认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复核,重新作出评审结论。

五、强化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动态管理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动态管理,每4年为一个管理周期,期满重新进行考核评估。考评评估合格的,继续确认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不合格的,撤销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建设周期为2年。建设周期满后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确认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不合格的,撤销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和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按年度进行监测评价并组织不定期检查。管理周期内,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填报《泰州市临床重点专科年度运行情况监测表》(另行印发),如实报送本专科上一年度运行情况,经所在单位和所属卫生健康委审核,逐级报市卫生健康委进行监测评价。对监测评价或检查不合格的,予以限期整改,连续两次监测评价或检查不合格的,撤销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在管理周期内出现前述不得申报情形之一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由市卫生健康委直接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下一评审周期不得申报。

六、做好与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的衔接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已确认为省级及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含建设单位)的,不再纳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复核管理对象。被撤销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不纳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对象;符合条件的专科可在下一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年度重新申报,由市卫生健康委按照新申报专科组织评审。

七、落实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管理责任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完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各项支持政策和制度,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推动医疗机构持续加强临床专科能力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将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医院整体发展规划结合起来,完善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在经费、人才、机制上予以保障和扶持,提高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泰州市临床重点专科评审与管理办法(2014版)》废止。其他已印发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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